钦南区林业局关于委托各镇(尖山街道)林业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通知
各镇(尖山街道)林业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特同意委托钦南区各镇(尖山街道)林业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现将有关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各镇(尖山街道)林业站查处在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盗伐、滥发林木(含树蔸树木)、非法毁坏林地(林木)、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木材等林业行政案件;
(二)水东街道、南珠街道行政区域内盗伐或滥伐林木(含树蔸树木)、非法毁坏林地(林木)、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木材等林业行政案件由沙埠镇林业站查处;
(三)丽光场行政区域内盗伐或滥伐林木(含树蔸树木)、非法毁坏林地(林木)、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木材等林业行政案件由那丽镇林业站查处。
二、委托权限
(一)查处盗伐林木(含树蔸树木)蓄积2立方米以下;
(二)查处滥伐林木(含树蔸树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
(三)查处无证运输木材15立方米以下;
(四)查处非法占用毁坏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下,特殊用途林地5亩以下;
(五)查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委托期限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其他规定
(一)对查处管辖权有异议的报我局裁定;
(二)各镇(尖山街道)林业站在委托权限内,以我局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三)对罚没款和实物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超过上述委托权限的行政案件,经报我局批准,可另做委托,但一案一报一委托;
(五)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六)做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工作,自觉接受我局的检查和监督,按时填报林业行政案件报表报我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