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港区不再代管钦南区部分镇村的决定》(钦发〔2018〕6号)精神,钦州港区将“三镇两区”交回钦南区管理,我区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内容信息发生了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现对《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钦南财字〔2017〕52号)
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风险补偿金由钦南区根据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通过预算足额安排当年度的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额度可根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度比例要求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将原钦南区设立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调整到1320万元,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金10倍以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并按月把扶贫小额信贷情况报区扶贫办审核备案,超出10倍的放大贷款的部分,区财政不予贴息、不承担风险。
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 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